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已于2014年12月15日由环境?;げ坎课窕嵋樯笠橥ü?,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周生贤
2014年12月19日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しā?、《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原因、性质、责任的调查处理。
核与辐射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依照核与辐射安全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的原则,及时、准确查明事件原因,确认事件性质,认定事件责任,总结事件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以及处理意见。
第四条 环境保护部负责组织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省级环境?;ぶ鞴懿棵鸥涸鹱橹洗笸环⒒肪呈录牡鞑榇恚皇路⒌厣枨氖屑痘肪潮;ぶ鞴懿棵攀忧榭鲎橹话阃环⒒肪呈录牡鞑榇怼?
上级环境?;ぶ鞴懿棵趴梢允忧榭鑫邢录痘肪潮;ぶ鞴懿棵趴雇环⒒肪呈录鞑榇?,也可以对由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的突发环境事件直接组织调查处理,并及时通知下级环境?;ぶ鞴懿棵拧?
下级环境?;ぶ鞴懿棵哦云涓涸鸬耐环⒒肪呈录衔枰缮弦患痘肪潮;ぶ鞴懿棵诺鞑榇淼?,可以报请上一级环境?;ぶ鞴懿棵啪龆?。
第五条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成立调查组,由环境?;ぶ鞴懿棵胖饕涸鹑嘶蛘咧鞴芑肪秤惫芾砉ぷ鞯母涸鹑说H巫槌ぃ惫芾?、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环境监察等相关机构的有关人员参加。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聘请环境应急专家库内专家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协助调查。
环境?;ぶ鞴懿棵趴梢愿萃环⒒肪呈录氖导是榭鲅牍?、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安全监管、林业、地震等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参加调查工作。
调查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为若干工作小组开展调查工作。工作小组负责人由调查组组长确定。
第六条 调查组成员和受聘请协助调查的人员不得与被调查的突发环境事件有利害关系。
调查组成员和受聘请协助调查的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客观公正地调查处理突发环境事件,并在调查处理过程中恪尽职守,保守秘密。未经调查组组长同意,不得擅自发布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的相关信息。
第七条 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制定调查方案,明确职责分工、方法步骤、时间安排等内容。
第八条 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进行勘查,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ㄒ唬┩ü⊙嗖?、拍照、录像、制作现场勘查笔录等方法记录现场情况,提取相关证据材料;
?。ǘ┙胪环⒒肪呈录⑸ノ弧⑼环⒒肪呈录婕暗南喙氐ノ换蛘吖ぷ鞒∷?,调取和复制相关文件、资料、数据、记录等;
?。ㄈ└莸鞑樾枰?,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有关人员、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知情人员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
进行现场勘查、检查或者询问,不得少于两人。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调查期间应当依法配合调查工作,接受调查组的询问,并如实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数据、记录等。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的,可以提供相关复印件、复制品或者证明该原件、原物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确认。
现场勘查笔录、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应当由调查人员、勘查现场有关人员、被询问人员签名。
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制作调查案卷,并由组织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的环境?;ぶ鞴懿棵殴榈当4?。
第九条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查明下列情况:
(一)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二)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和事件经过;
?。ㄈ┩环⒒肪呈录斐傻娜松砩送?、直接经济损失情况,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情况;
(四)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日常监管和事件应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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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环境?;ぶ鞴懿棵庞Φ卑凑账诘厝嗣裾囊?,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的有关规定,开展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
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报告或者结论是编写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报告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查明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的下列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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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ㄋ模┗肪秤痹ぐ傅谋嘀?、备案、管理及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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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⒒肪呈录⑸?,启动环境应急预案,并采取控制或者切断污染源防止污染扩散的情况;
?。ㄆ撸┩环⒒肪呈录⑸?,服从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并按要求采取预防、处置措施的情况;
(八)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其他突发事件发生后,采取预防次生突发环境事件措施的情况;
?。ň牛┩环⒒肪呈录⑸螅欠翊嬖谖痹?、故意破坏事发现场,或者销毁证据阻碍调查的情况。
第十二条 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查明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境应急管理方面的下列情况:
?。ㄒ唬┌垂娑ū嘀苹肪秤痹ぐ负投栽ぐ附衅拦?、备案、演练等的情况,以及按规定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环境应急预案实施备案管理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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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时,事发地环境?;ぶ鞴懿棵畔蛳嗔谛姓蚧肪潮;ぶ鞴懿棵诺耐ūㄇ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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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收集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建设项目立项、审批、验收、执法等日常监管过程中和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等环节履职情况的证据材料。
第十四条 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在查明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后,编写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报告。
第十五条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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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人身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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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ㄋ模┩环⒒肪呈录⑸ノ欢曰肪撤缦盏姆婪丁⒁颊暮陀贝χ们榭?;
(五)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日常监管和应急处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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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期限为六十日;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和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期限为三十日。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所需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
调查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期限完成调查工作,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环境?;ぶ鞴懿棵盘峤坏鞑楸ǜ妗?
调查期限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状态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结论、环境影响和损失的评估结果等信息。
第十八条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过程中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涉及环境违法行为的,调查组应当及时向相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处罚建议。相关环境?;ぶ鞴懿棵庞Φ币婪ǘ允路⒌ノ患霸鹑稳嗽庇枰孕姓Ψ?;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发现其他违法行为的,环境?;ぶ鞴懿棵庞Φ奔笆毕蛴泄夭棵乓扑?。
发现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涉嫌违法违纪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提出处分建议。
第十九条 对于连续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突发环境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地区,有关环境?;ぶ鞴懿棵趴梢栽继赶录兜胤饺嗣裾饕斓?。
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环境?;ぶ鞴懿棵趴梢愿莸鞑楸ǜ?,对下级人民政府、下级环境?;ぶ鞴懿棵畔麓锒酱俾涫低环⒒肪呈录鞑楸ǜ嬗泄胤婪逗驼拇胧┙ㄒ榈亩桨焱ㄖ⒚魅吩鹑蔚ノ?、工作任务和完成时限。
接到督办通知的有关人民政府、环境?;ぶ鞴懿棵庞Φ痹诠娑ㄊ毕弈冢槊姹ㄋ褪录婪逗驼拇胧┙ㄒ榈穆涫登榭?。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